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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年4月2日 来源:梅河口发布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严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实际,制定《关于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建立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机构

  组建常态化疫情防控办公室,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在全市抽调卫健、公安等部门业务骨干,负责常态化排查、隔离、消杀、社会面管控等疫情防控工作。

  二、持续做好社会面排查

  1.守住外防输入防线。对于国内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所在市(州)以及有本土疫情发生的县(市、区)来返梅人员,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执行“落地即检”,落实相应管控措施。

  2.落实网格化排查机制。坚持大数据推送与村(社区)自主摸排相结合,充分发挥乡镇(街)、村(社区)两级网格化防控工作体系优势,实行排查工作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每日排查结果经村小组长(楼长)、村(社区)书记、乡镇(街)党政“一把手”签字后,报送常态化疫情防控办公室。公安部门根据大数据监测情况,点对点追踪排查域外来返梅人员情况,及时与当事人所在社区对接。

  3.建立滚动式排查机制。对于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隔离点位工作人员、冷链运输工作人员、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公交车驾驶员、出租车驾驶员、外卖员、快递从业人员、交通检查点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每周抽查30%人员进行核酸检测;学校学生及教职工以学校为单位,每5天完成一轮抽查核酸检测;其他人员分批次进行滚动式核酸检测,10天完成一轮次核酸检测;根据疫情形势,适时设立核酸采样点,为自愿进行核酸检测的人员免费检测。

  三、专业化开展公共场所消杀

  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专业消杀队伍,对火车站、客运站、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统一实施专业消杀。乡镇学校、卫生院、养老院等场所消杀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

  四、推行文明市民绿色健康卡出行制度

  通过全员核酸检测且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市民,由所在乡镇(街)发放文明市民绿色健康卡作为出入公共场所的重要凭证,无卡人员不得进出各类公共场所。市域外来梅人员应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在落实戴口罩、测温、扫码登记等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出公共场所。同时,文明市民绿色健康卡作为就医住院的重要凭证,急重症可以先收治入院、后核酸检测。

  五、强化隔离管控措施

  在全市选择固定宾馆作为定点集中隔离宾馆,组建专业隔离工作团队专门负责集中隔离工作,落实对外封闭管理、内部规范管理、清洁消杀和垃圾处理、环境监测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中高风险区来(返)梅人员等高风险人群,做到“应隔尽隔”。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集中隔离人员费用本人自行负责。

  六、设立定点救治医院

  将市中心医院老院区作为定点救治医院,选派专业医护人员负责新冠病毒感染者救治工作。严格落实定点医院医护人员闭环管理措施,坚决防止交叉感染和病毒外溢。生态环境局牵头做好医废处理。

  七、全面加强个人防护

  倡导群众科学佩戴口罩,注意保持1米以上社交距离,减少非必要的聚会、聚餐、聚集,引导群众养成勤洗手、勤通风、使用公筷、不随地吐痰等良好卫生习惯。依托海龙湖公园、人民公园等基础设施资源,结合全域旅游以及促消费活动,常态化组织开展户外打卡促销活动,引导居民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走出家门,积极参与户外活动。

  八、从严落实社会面管控措施

  公共场所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行业指南和卫生防疫有关规定,坚持测温、扫码、检查文明市民绿色健康卡(本地市民)或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域外人员)、通风、消杀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市域内公交车、班线客车、出租车等车辆由交通部门严格监管运营,司乘人员要做好车辆通风和每日清洁消杀。加强学校防控,优先恢复高中教学秩序,实行严格的全封闭管理制度。

  九、强化精准流调

  由公安部门牵头、卫健部门配合、乡镇(街)参与,建立专业化流调队伍,对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不能排除的发热病人、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等人员开展面对面为主的流行病学调查,实行扩面流调排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不得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密切接触史,不得逃避医学观察,对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实行不主动、不及时报告处罚制度

  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以及省内长春市、吉林市等疫情城市来返梅人员,要主动向所在村(社区)报备,按照规定严格执行管控政策。对不主动、不及时报告、谎报、瞒报或帮助隐瞒的,一经发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从快处置。

  十一、严格追究违反规定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全民有责。市民和有关单位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凡违反本实施意见的,各级政法机关将从严、从重、从快坚决依法打击处理。属于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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